驾驶员与车辆挂靠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我老公给老板打工,开工程车,盖油布时从车顶摔落,致腰椎压缩、爆裂性骨折。劳动部门工伤认定时,认为我老公与挂靠单位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而不能认定工伤。请问?这种说法对吗?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驾驶员与车辆挂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根据互相之间的关系来确定。机动车挂靠营运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经营方式,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定义,所以,严格来说,车辆挂靠运营情况下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基本上应该是不给予认定为好。
  1、劳动关系的成立应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为评判标准。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车辆挂靠运营中,一般情况下被挂靠单位并不参与车辆实际运营,挂靠人系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被挂靠单位与驾驶员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招用关系,也没有直接的控制关系。鉴于被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驾驶员之间缺乏人身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实质隶属关系,不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予以考量,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安排工作。挂靠运营中,被挂靠单位未对挂靠车辆驾驶员发放劳动报酬、进行日常管理,双方不存在直接控制关系的,不宜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3.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法上的隶属关系。“隶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特点,其包括人身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隶属性。“人身隶属性”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时,其对用人单位在一定限度内具有人身依附性。“经济隶属性”表现在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生活资料,体现出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关系。“组织隶属性”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以后解除之前,劳动者始终作为用人单位组织中的一员而存在,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与管理。表现在具体形式上,劳动关系的建立意味着用人单位要对劳动者安排工作、支付报酬、进行管理。挂靠人作为营运车辆拥有者并不直接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而是另外雇请驾驶员驾驶挂靠车辆,并通过运输企业为实际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进行运输经营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被挂靠单位并不参与挂靠车辆的实际运营,其与挂靠车辆驾驶员之间也不存在直接的控制和管理关系。运营中,挂靠车辆驾驶员一般并非被挂靠单位录用,被挂靠单位对其具体情况往往并不了解,具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也不由被挂靠单位安排,双方缺乏人身隶属性;挂靠关系中挂靠人经济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挂靠车辆驾驶员的工作薪酬一般不由被挂靠单位发放,双方缺乏经济隶属性;被挂靠单位一般不负责挂靠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挂靠车辆驾驶员无需向被挂靠单位汇报工作成果、工作业绩,被挂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其也缺乏约束力,双方缺乏组织隶属性。鉴于被挂靠单位与挂靠车辆驾驶员之间缺乏实质隶属关系,对于挂靠车辆驾驶员要求确认其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一般不宜予以支持。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7-15
可以请打工的老板负责赔偿。
第2个回答  2011-07-15
你老公的车是单位的车还是老板的车还是自己买的车?另外他的工作时间、劳动纪律安排是自己安排还是听从单位指挥还是听从老板指挥,如果是自己的车,且工作是自行安排,不用接受单位的监督和调度的情况下,则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反之则可以认定为由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
从你的情况看,如果是老板的车,且听从老板的工作安排,则可以要求老板赔偿。
第3个回答  2011-07-15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二、你老公在打工过程中受伤应属工伤。
三、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纵横法律网 李晗飞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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