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要进出口权资质、食品卫生许可证。
1、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员应提供以下单证:
出境食品报检单;委托书(委托报检时);卫生注册证书;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或出口食品明细单(必要时);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出境食品换证凭单(口岸查验时,必须提供);熏蒸! 消毒证书(对特定国家! 地区,含有木质包装、隔垫材料等者);其他需提供的补充函电、文件等。
2、进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入境食品报检单、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提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等单证。
拓展资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出口流程:
1、订立合同:中文采购合同和中英文销售合同;
2、一般做报检的都是在预计船开报关前一周内做,箱单,发票,销售合同,还有代理报检委托书。出具检验证明要看你们当地检验检疫局的工作效率了,一般都是申报后次日或者两三个工作内完成。
3、报检:销售合同,发票,箱单,代理报检委托书。
4、报关:销售合同,发票,箱单,出口报关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核销单和商检换证凭条或者通关单或者其他要求出具的出口许可证等文件,一般贸易的申报要素;抬头都写你们公司。
5、收汇单证:发票,箱单,提单,产地证或其他客户要求所需的单证资料。抬头写:客户公司!
6、收到全款后,按照客户要求制作客户的进口清关金额等文件。具体事宜具体对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参考资料:
除了进行生产备案还需要进出口权资质、食品卫生许可证。具体如下:
一、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员应提供以下单证:
1.出境食品报检单;
2.委托书(委托报检时);
3.卫生注册证书;
4.合同;
5.信用证;
6.装箱单或出口食品明细单(必要时);
7.厂检合格单;
8.包装性能结果单;
9.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
10.出境食品换证凭单(口岸查验时,必须提供);
11.消毒证书(对特定国家! 地区,含有木质包装、隔垫材料等者);
12.其他需提供的补充函电、文件等。
二、进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如下单证:
1.入境食品报检单;
2.产地证明;
3.卫生评价资料;
4.贸易合同;
5.信用证;
6.装箱单;
7.提单;
8.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等单证。
拓展资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卫生注册证书或者卫生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第二章
第五条 申请卫生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申请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点并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建立卫生质量体系。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前,应当向所在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选址、设计的卫生审查,审查合格方能施工。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应当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填写并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一式三份)。总厂、分厂、联营厂以及不在同一厂区的加工车间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文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1、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员应提供以下单证:
出境食品报检单;委托书(委托报检时);卫生注册证书;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或出口食品明细单(必要时);厂检合格单;包装性能结果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出境食品换证凭单(口岸查验时,必须提供);熏蒸! 消毒证书(对特定国家! 地区,含有木质包装、隔垫材料等者);其他需提供的补充函电、文件等。
2、进出口报检时,报检人应提供入境食品报检单、产地证明、卫生评价资料、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提单、标签审核证书(预包装产品)等单证。
1、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2)、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或一般原产地证的;
(5)、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
(6)、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官方机构出具证书的;
(7)、未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入境货物经收、用货单位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残损、短缺,需检验检疫局出证索赔的;
(8)、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内容的司法和行政机关委托的鉴定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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