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中断后退休待遇会有什么变化

原来上班的时候交了4年,辞职以后就停交了,如果我继续交但不把停交的那几个月费用补交的话,将来退休就算中断人员,那待遇会有什么变化呢?

请仔细阅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

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帐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

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计

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年度实

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

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

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

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

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

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

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

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记录单位和个

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

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的全部缴费本

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所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

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而在其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

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而在其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回上一个的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

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

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

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

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领取待

遇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

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

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由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

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原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

符合相关规定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

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人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

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

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

记录和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返回

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到原参保地还是其他城镇

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帐

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农民工把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

录及个人帐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

规定待遇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

农村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

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

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

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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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2-10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给职工的一种福利; 当地的居民医疗,也是一种福利。
退休,是根据养老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基数有关。社保中断后,那么累计缴费年限就少点,就是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问题。
如当地有限购限牌, 那么社保中断后影响最大,有需要重新连续。比如广州,买房需要连续3年,买车需要连续2年,办理港澳通行证需要连续1年才有资格办理。一旦中断影响的是这些,对退休影响比较小。
第2个回答  2011-07-13
现在缴费年限不是连续计算了,是按照累计计算的。不过年限长的话退休工资肯定要高点,所以你补不补都可以。追问

可是听朋友说如果不补交,退休待遇会不一样,所以还是不太懂,不知道要不要补交好,补交的话,经济能力有限呀。。

追答

几个月的社保对退休待遇影响不会太大。退休金和好多因素相关的(退休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工龄年限,缴费总额等)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7-13
没有问题,到新工作单位后可以继续缴纳,社保是实行累积缴费的,中间间断不影响社保权益。但是你必须将你停交的那几个月补缴了
第4个回答  2011-07-15
社会保险
所谓社会保险(assurance social●social assurance●social insurance),就是以国家为主体,对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在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有能力而无工作亦即丧失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通过立法手段,运用社会力量给这些劳动者以一定程度的收入损失补偿,使之能继续达到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证劳动力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正常运行,保证国内社会安定的一种制度。

中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保险,现在还有针对9亿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正处在试点之中,这些都是国家的一种福利政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我国劳动法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享受养劳保险待遇的条件

在我国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因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的原因分为退休、离休和退职而有所不同。

1、 因退休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附件一)的有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交费满15年的,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2、 因离休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达到法定离休条件均可享受离休养老保险待遇:

(1)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

(2)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和包干制待遇;

(3)1949年9月30日以前在敌占区从事革命工作;

(4)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

上述老干部男60岁,女55岁,可以离休,享受离休养老保险待遇。

3、 因退职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费因工伤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不符合退休年龄条件或工龄条件或其它退休条件的,应当退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的含义及条件

医疗保险就是当人们生病或受到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的一种物质帮助,即提供医疗服务或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国务院于1998年12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部署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内全国基本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该决定的规定,在我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除应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外,该企业及其职工还应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的题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失业保险概述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项目。)

失业保险具有如下几个主 要特点: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个人和国家三方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失业保险条例》所指失业人员只限定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就业转失业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法定劳动年龄是16-60岁,体育、文艺和特种工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企业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职工实行退休制度,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和符合条件的患病、因工致残职工可以降低退休年龄。所谓有劳动能力,是指失业人员具有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行为能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若不具备相应的劳动能力,也不能视为失业人员,如精神病人、完全伤残不能从事任何社会性劳动的人员等。目前无工作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是指失业人员有工作要求,但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尚未实现就业。对那些目前虽无工作,但没有工作要求的人不能视为失业人员。这部分人自愿放弃就业权利,已经退出了劳动力的队伍,不属于劳动力,也就不存在失业问题。

造成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不同国家或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其主导因素并不完全相同。国际上一般将失业原因分为如下几类:摩擦性失业,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要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而导致的失业,如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工人想转换工作岗位时出现的工作中断等;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失业;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出现社会局部劳动力过剩而导致的失业;结构性失业,由于经济、产业结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规模的变化,促使劳动力结构进行相应调整而导致的失业;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萎缩而导致的失业。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分析,造成失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力供大于求。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1998年底,人口总数达12.5亿人,其中经济活动人口就达7.1亿。特别是八十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劳动年龄人口的高峰期,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明显上升,十年间上升近10个百分点。另一方面,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其他经济资源相对短缺,制约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从发展趋势看,今后一个时期,每年新增劳动力在1000万人左右,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约3000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将要加入到城镇就业队伍中。另外,随着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历史上形成的富余人员问题将要逐步得到解决,多年来积淀的大量冗员进入社会竞争就业岗位将成为必然趋势。可以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存在。二是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三是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四是由于许多失业人员技能单一,职业技术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用人单位的需要,加上择业观念陈旧,不能依靠自身的努力开辟就业门路,加大了实现再就业的难度。五是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

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劳动力资源是经济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岗位的竞争是劳动力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必要前提。竞争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劳动力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实现就业。解决失业问题,不是完全消除失业现象,而是通过发展经济开发就业岗位,通过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技能,把失业人员的数量控制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同时,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 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因此,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分担失业风险,解决失业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险一金”严格来讲是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四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徐成响介绍,“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缴纳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他说:“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如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在试用期内是否应该享受保险是跳槽人士最关注的问题,徐成响认为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上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社会保险的特征:①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②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③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④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⑤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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