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名员工,他与原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单位每月支付他一定的生活费,并且为他缴纳社保、公积金,但是他不用到原单位上班,可能是办理了内退、病退之类,不是很清楚;我公司聘用了这名员工,与他签订的聘用合同,现在聘用合同没有到期,由于他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想提前解除聘用协议,是否需要向他支付经济补偿,有什么依据的法律或规定?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