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签订聘用协议的、与其他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需要经济补偿吗?

我公司一名员工,他与原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单位每月支付他一定的生活费,并且为他缴纳社保、公积金,但是他不用到原单位上班,可能是办理了内退、病退之类,不是很清楚;我公司聘用了这名员工,与他签订的聘用合同,现在聘用合同没有到期,由于他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想提前解除聘用协议,是否需要向他支付经济补偿,有什么依据的法律或规定?

您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情况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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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7-13
你好:
不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2个回答  2011-07-13
不用啊!直接辞退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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