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老婆性格不合,分居差不多一年了,提出离婚对方不肯,现只有上诉法院帮忙了,急求离婚诉讼范文。

当时媒婆介绍,不到两个月女方催结婚,我当时年纪也不小了,所以就答应了。结婚后发现跟她性格不合。我们无子女,无共同债务,无共同财产。原因是每次打电话都要我大声说“老婆,我爱你!”聊不到一两个小时就说我不爱她,挂机前还必须要来个,“老婆,亲一个,啵!”否则就说我不爱她,哭个死去活来,要我哄大半天,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时间都要这样,我快要疯了!还有就是她先天心脏移位,经常发烧头晕,婚前她没说。实在受不了。提出离婚,她不肯,只有上诉了。

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状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   (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三、写明起诉时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告人自己签名或盖章,起诉的时间。   起诉状写完后,要求一式两份,送到法院即可。
编辑本段离婚起诉状应当注意的问题
  书写离婚起诉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起诉书是引起诉讼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书,起诉书的书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书写,同时要在事实及理由部分将结婚的时间,婚后的情况,及不能再维持夫妻关系的理由写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无巨细全都写上的流水账式的书写方式,要将主要问题,主要观点,主要理由写清楚即可。实践中往往有些原告,总是担心没有将事实书写清楚,结果长篇大论,侃侃而谈,实际上这样做于事无补。   2,原告与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绝对准确,不能有任何的错误,换句话说只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就可以了   3,要写对各自的住址,电话,从而避免在法院传唤时产生错误,耽误时间。   4,在起诉书中避免使用过激的语言,及不文明的言语。   5,写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检查,不要因为不小心写上了对自己不利的话。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7-13
  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关于通常离婚问题的规定,供你参考借鉴:
  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关于离婚的程序、所需证件及费用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7-19
这么说,你老婆很爱你!!!而你不爱她……你有向她说过她太过娇纵了吗?不过这样也是没办法,还是离了吧。
第3个回答  2011-07-25
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民事起诉书,请访问我的百度空间,登陆律师网站,可查询离婚民事起诉书。
第4个回答  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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