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俗称:房东)在没有法定和约定的情况下,不得侵犯承租人(俗称:房客)的房屋使用权。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租赁的是房屋的使用权,在承租人依照合同合法行使房屋的使用权的时候,出租人不得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承租人已经合法支配和控制的房屋使用权。除了违约之外,还涉嫌侵犯承租人的隐私权益。
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内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的隐私利益,如:个人的日记、书信、照片,甚至内衣裤等,均存在一定的隐秘需求和隐秘的保护权。
房东在房客不在场的情况下,擅自进入房客的房间,已经涉及对房屋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附随义务并不需要在合同中体现)同时,涉嫌侵犯房客个人的隐私权。
但是,由于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隐私权以名誉权的方式来保护,而侵害名誉权要求公开性,因此,如果房东没有公开房客的隐私利益,在现行法律角度,很难制裁房东。所以,本案中可以要求房东进行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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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附随义务的概念: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叶知年著:《合同法应设定附随义务》,载于《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1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道文著:《试析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载于《法学》1999年第10期,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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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的附随义务包括出租人应保护、协助承租人合法完全的行使房屋的使用权,而本案中的房东显然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构成了违约。房客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要求房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
http://www.gdgs.gov.cn/cyfg/HTf.htm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