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没有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程序。诉讼后,公安补做了一份两公安签名,被处罚人无

公安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没有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程序。诉讼后,公安补做了一份两公安签名,被处罚人无提出申辩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而且日期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请问:补做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期是否违反处罚程序,剥夺当事人三天申辩期权利。

  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行政处罚无效。
  如果公安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被处罚人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而是事后补的,则该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处罚告知,无须提前三天。
  只是听证部分,才须提前三天告知。追问

您好,正气长春,,如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不用提前告知,那补做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要怎样才能证明是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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