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年12月来到现在的公司,上周四部门领导找我谈话说要辞退我,但是到今天公司的人力资源也没

我是2007年12月来到现在的公司,上周四部门领导找我谈话说要辞退我,但是到今天公司的人力资源也没有人找我谈话,也没有书面通知。今天,领导就要安排人和我交接工作。请问公司这么操作是不是违法呢,我是否可以要求2n补偿?下一步我应该如果做才能争取到最大利益呢?另外我已经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了,我能要求到多少赔偿呢?

  公司无论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还是按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公司应额外发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有争议,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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