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对方不配合过户,只公证,风险大。未进行产权过户,产权仍然属于原产权所有人所有。
国家实行不动产的登记制度,规定住房产权属于房产证登记人合法所有,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协议和公证,不代表住房产权发生转移。只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住房还是原房主合法所有。
《物权法》规定: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扩展资料:
房产证未够五年先公证后过户风险
虽然这种做法一下子可以减少几万元的税费支出,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李英姿律师提醒购房者,这种做法虽然理论上是可行的,但买方要冒着房屋无法过户的风险。
首先房屋在法律定义上是不动产,与之相关的权利是不动产物权。
根据我国的《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必须经登记才发生效力,通俗来讲,房屋必须经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过户登记,该房屋才真正属于买方,所有权才真正发生转移。
虽经买卖双方公证、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发生的是合同之债的债权关系,而在法律上讲,物权大于债权,买方只能依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卖方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因此而变更物权人。
所以,在买方与卖方签署购房合同并全额支付相关购房款及税费等的情况下,如不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若卖方隐瞒真相并将该房屋再卖给另一方并过户至其名下,等5年期满,买方要求卖方过户已经不能实现了。
此时,买方只能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买房者转为债权人,只能根据协议追讨款项,而不能过户房产。
而对于卖家而言,在买卖双方的这层关系中,卖方只要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履行过户的义务,基本没有什么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房产证未够五年可先公证后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