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按一般的民法原理讲,它的生效时间应溯及到继承开始时,放弃继承的内容既包括放弃遗产的继承,又包括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从继承开始时到遗产分割结束与放弃继承者无关,也就谈不上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法院不应追加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参加诉讼。遇到债务人死亡债务怎么办?此时可以就债务人的遗产进行还债,如果在还债之前债务人的遗产就已经被继承人分割的话,这个时候各个继承人需要在自己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那么此时也就不需要给被继承人还债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民法典明确规定,即使全体继承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遗产管理人仍可列为被执行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在民法典继承编中,遗产管理人制度被首次提出,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打破了原继承法律实务中遗产管理人角色空缺的局面。法定继承人、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这就意味着,在遗产分割前,如果申请执行人死亡,其遗产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自己为申请执行人;如果被执行人死亡,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对方的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
民法典将遗产管理人明确为被执行人,解决了当事人死亡时执行主体变更的问题,破解了‘同案不同执’难题,不仅维护了债权人的胜诉权益,也捍卫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当事人死亡之后,执行主体是否发生变更,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法院执行案件时,对遗产负有保管与清偿义务的人主要有3种做法:
一种是将其确定为协助执行人,对其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另一种是将其直接确定为被执行人,对其直接采取强制措施;
还有一种是不列其为执行主体,直接执行遗产。
债务人去世,所欠的合法债务并不会随之消失,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子女在继承父母的遗产后,在所继承遗产的限度内负有偿债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继承人偿还债务,但仅能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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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被网友采纳欠债人死亡导致其遗产的分割,生前所欠债务不会因此而灭失,其所欠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债权人可以依借据凭证向遗产继承人要求偿还,但是不可超过遗产部分或所欠债务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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