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路和固定航线地带应当设置必要的监视和导航设备。
沿航路和固定航线应当有备降机场。备降机场应当有必备的设备和良好的通信、导航、气象保障。
军用机场作为民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或者民用机场作为军用航空器的固定备降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 飞行任务书是许可飞行人员进行转场飞行和民用航空飞行的基本文件。飞行任务书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签发。
在飞行任务书中,应当明确飞行任务、起飞时间、航线、高度、允许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的起飞,应当根据飞行人员和航空器的准备情况,起飞机场、降落机场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以及天气情况等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起飞:
(一)空勤组成员不齐,或者由于技术、健康等原因不适于飞行的;
(二)飞行人员尚未完成飞行准备、飞行准备质量不符合要求、驻机场航空单位或者航空公司的负责人未批准飞行的;
(三)飞行人员未携带飞行任务书、飞行气象文件及其他必备飞行文件的;
(四)飞行人员未校对本次飞行所需的航行、通信、导航资料和仪表进近图或者穿云图的;
(五)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设备有故障可能影响飞行安全,或者民用航空器设备低于最低设备清单规定,或者军用航空器经机长确认可能影响本次飞行安全的;
(六)航空器表面的冰、霜、雪未除净的;
(七)航空器上的装载和乘载不符合规定的;
(八)航空器未按规定携带备用燃料的;
(九)天气情况低于机长飞行的最低气象条件,以及天气情况危及本次飞行安全的。 目视飞行时,航空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在同一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二)在同一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座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座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高度上超越前航空器,应当从前航空器右侧超越,并保持500米以上的间隔;
(四)单机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飞机,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战斗机应当主动避让运输机。 航空器沿航路和固定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100至50公里前,除有协议的外,飞行人员应当向该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报告预计通过的时间和高度。中途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必须指挥在本机场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避让过往航空器,保证其安全通过;无特殊原因,不得改变过往航空器的航线和高度。
航空器在临时航线飞行通过中途机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通过,或者按照该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的指示通过。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在起飞前或者在中途机场降落后需要继续飞行的,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办理飞行手续,校对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起飞;航空器降落后需要连续起飞的,必须事先经中途机场飞行管制部门的许可。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降落后,机长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到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或者航空公司报告飞行情况和航路、航线天气情况,送交飞行任务书和飞行天气报告表。
未经批准而降落在非预定机场的航空器,必须由驻该机场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向上级报告,经批准后方可起飞。 飞行间隔是为了防止飞行冲突,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空间和时间利用率所规定的航空器之间应当保持的最小安全距离。飞行间隔包括垂直间隔和水平间隔。水平间隔分为纵向间隔和横向间隔。
机长必须按照规定的飞行间隔飞行,需要改变时,应当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飞行高度层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一)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8900米至125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25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由9200米至122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131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标准大气压条件下假定海平面计算。真航线角应当从航线起点和转弯点量取。
飞行高度层的具体配备标准见本规则附件二。 飞行的安全高度是避免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的最低飞行高度。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
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高度层,由批准本次飞行的负责人,通过飞行管制部门具体配备。
飞行高度层应当根据飞行任务的性质、航空器性能、飞行区域以及航线的地形、天气和飞行情况等配备。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使气压高度表的指针指到零的位置。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起飞后,在未规定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上升到距该机场道面600米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然后再继续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层;规定有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的机场,在上升至过渡高度或者过渡高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调整到标准海平面气压值。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航空器,进入降落机场区域并下降至该机场过渡高度层时,或者根据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的指示,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仅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修正海平面气压值为航空器气压高度表拨正值。
提供外国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向外国航空器提供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
军用、民用航空器在同一机场同时飞行的,必须统一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拨正时机。 在高原机场起飞前,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此时所指示的高度为假定零点高度),然后起飞和上升到规定的飞行高度。
在高原机场降落时,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数值的,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员或者飞行指挥员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进行着陆。航空器上有两个气压高度表的,应当将其中一个气压高度表的标准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而将另一个气压高度表以修正的海平面气压值调整到固定指标。
在高原、山区飞行,必须注意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与无线电高度表配合使用。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时,因航空器故障、积冰、绕飞雷雨区等原因需要改变飞行高度层的,机长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原因和当时航空器的准确位置,请求另行配备飞行高度层。飞行管制部门允许航空器改变飞行高度层时,必须明确改变的高度层以及改变高度层的地段和时间。
遇有紧急情况,飞行安全受到威胁时,机长可以决定改变原配备的飞行高度层,但必须立即报告飞行管制部门,并对该决定负责。改变高度层的方法是:从航空器飞行的方向向右转30度,并以此航向飞行20公里,再左转平行原航线上升或者下降到新的高度层,然后转回原航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第五章 航路和航线飞行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在高原和山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600米;在其他地区应当高出航路中心线、航线两侧各25公里以内最高标高400米。受性能限制的航空器,其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安全高度,由有关航空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高度层,由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五章 航路和航线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第五章规定,航空器在进行航路和航线飞行时,必须获得相应航路和航线飞行管制部门的同意(第六十四条)。对于航路和固定航线区域,必须设置必要的监视和导航设备以确保飞行安全(第六十五条)。此外,这些航线应配备备降机场,这些机场需具备完善的通信、导航和气象保障设施,以应对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目录
第四章,特别关注机场区域内的飞行规则,包括起降程序和特殊限制等。第五章,航路和航线飞行部分,规定了航空器在固定路线上的航行规定和要求。第六章,飞行间隔管理,强调了空中距离的保持,防止碰撞风险。第七章,飞行指挥涉及航空器与地面控制的沟通和协调,确保飞行顺利进行。第八章,针对飞行过程中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目录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空域管理第三章 飞行管制第四章 机场区域内飞行第五章 航路和航线飞行第六章 飞行间隔第七章 飞行指挥第八章 飞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置第九章 通信、导航、雷达、气象和航行情报保障第十章 对外国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 则附件一 辅助指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领空主权,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秩序地进行,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辖有航空器的单位、个人和与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第四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航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遵守本规则负责。具体如下:1、飞行人员在飞行中必须服从指挥,严格遵守纪律和操作规程正确处置空中情况;2、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上空,可以划设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3、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
有没有10800的高度层
飞行高度层,是有关飞行的术语。根据2007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RVSM实施以后,600米至84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8400米至8900米,隔500米为一个高度层;8900米至12500米,每隔300米为一...
飞行高度层分类
在实际的飞行中,飞行高度层的确定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飞行任务的性质、航空器的性能、飞行区域的特性、航线所经地形、天气条件以及飞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这些都是为了确保飞行安全和效率。在航路或航线飞行,或者进行转场飞行时,航空器在起飞前,需将场面气压的数值调整到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飞行高度层我国飞行高度层标准
在当前我国的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中,对8400米至12500米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原来600米的垂直间隔被调整为:8400米至8900米采用500米,其余高度采用300米。8400米以下和12500米以上保持原300米和600米的间隔。飞行高度层的具体分配可以通过飞行高度层配备标准表一和表二查看,分别对应航线角和走向。表一按...
天上那么多飞机为什么不会相撞_飞机在空中不会相撞的原因
天上那么多飞机不会相撞主要是因为有以下五道保护伞:第一道保护伞:高度层的划分根据2007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规定:航路、航线飞行或者转场飞行的垂直间隔,按照飞行高度层配备。在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