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单位花钱买了有使用权的房子,父母死后,孩子能否有居住权?

如题所述

【以案说法】使用权房是否可以继承? 原创 权益维护 WE共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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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产
使用权房是否可以继承?
权益
维护

以案
说法
案例
王女士兄妹三人,经济条件都不好,哥哥王甲早年下岗,住在岳母家中,为了能在岳母家动迁分到房子,结婚后就将户籍迁往了岳母家,王女士离异带着一个九岁的女儿租房生活,

无处落户的王女士只得将自己与女儿的户籍迁回父母家,妹妹王丙夫妇靠多年积蓄购买了一间不足20平的房屋,一家三口落户其中,勉强居住。
近几年,王女士的父母先后离世,原先居住的公有住房空置了出来,三兄妹都想继承这套房屋以改善居住条件,谁也不愿妥协。
解析
使用权房归属

王女士父母的房屋是公有住房,其本质上是一套使用权房,王女士父母对该房并不享有产权,因此,当王女士父母离世后,这套房屋并不是其父母的遗产,王女士兄妹三人要求继承便无从谈起了。
那么王女士父母的使用权房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1条“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规定,虽然王女士三兄妹都是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但由于三人中只有王女士的户籍在房屋内,所以,王女士将成为新的房屋承租人。
提示
公有住房是特定时期的产物,获取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家庭往往人口众多,在册户籍也多,那么在原承租人死亡后,谁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呢?《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1条给出了答案,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撰稿:上海普世万联律师事务所翟雯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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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使用权房是否可以继承?》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1-01
像这种房子只有你父母有居住权死后单位会收回的。

父母单位花钱买了有使用权的房子,父母死后,孩子能否有居住权?
使用权房归属 王女士父母的房屋是公有住房,其本质上是一套使用权房,王女士父母对该房并不享有产权,因此,当王女士父母离世后,这套房屋并不是其父母的遗产,王女士兄妹三人要求继承便无从谈起了。那么王女士父母的使用权房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1条“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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