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有三方,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丙方担保人。合同最早签订的时候担保人只是一般担保人,而且合同只有一份,合同上却写一式两份。所以担保时效过了以后,出借人为了一起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私自在合同中加上了担保期限:直至还清所有借款为止,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然后担保人在上面盖了手印。而主借款人不知情,也没有加盖手印,也不同意,请问这样的内容是否生效?担保人可以为借款人主张担保权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