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开后没有社保了,之前的可以要求补交。具体的可以咨询当地社管局。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规定: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宣告缓刑的,安排临时工作的,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
在缓刑期间停发工资、领取生活费的,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未批准退休前,不存在“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享受”问题。因被收容审查、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公安机关逮捕至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被收容审查期间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被判缓刑期间开除公职的,不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计息和使用。
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已具备退休条件的(男60岁、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其计发退休待遇的基数按本人判刑前一个月工资为准。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按统筹规定项目为当地社保机构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支付。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
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1、刑满释放后,如果有单位,由单位缴纳职工社保,公务员参加社保之前的工作年限会视同为缴纳年限累计计算;
2、如果没有工作,可以自己在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缴纳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3、没有工作,也可以在自己存放档案的人才中心或者职介所缴纳灵活就业社保,需要本人拾身份证、户口本、存档证办理。
扩展资料: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待遇:
宣告缓刑的,安排临时工作的,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在缓刑期间停发工资、领取生活费的,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未批准退休前,不存在“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享受”问题。因被收容审查、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公安机关逮捕至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开出公职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缓刑期间,社保照常缴纳,之后可以将社保转出来自己缴纳或者在其他单位继续缴纳,不影响。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规定: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宣告缓刑的,安排临时工作的,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
在缓刑期间停发工资、领取生活费的,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未批准退休前,不存在“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享受”问题。因被收容审查、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公安机关逮捕至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被收容审查期间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被判缓刑期间开除公职的,不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计息和使用。
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已具备退休条件的(男60岁、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其计发退休待遇的基数按本人判刑前一个月工资为准。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按统筹规定项目为当地社保机构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支付。
以上海的法规为例:
1.以下对象不属于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保、小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以及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沪军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尚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的),港、澳、台及外籍人员(持有《B类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除外)、异地安置回沪定居,享受当地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老干部。已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人员不再重复参加居民医保。
2.除上述对象上述对象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⑴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具体包括: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未纳入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目前仍在本市各类成人高校就读的本市城镇户籍的在册学生;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接受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的人员;
本市非农“集体户口”人员中的无医疗保障人员;本市城镇户籍,在国外读书的学生;本市“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且转为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本市城镇户籍“袋袋户口”人员;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征地养老人员以及直接纳入居保的城镇高龄老人和城镇重残人员。
⑵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具体包括:
① 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人员,其中包括:具有本市户籍的“外来媳妇(女婿)”的婚前子女或离异后归其抚养的子女;本市户籍在外省市或国外就读的学生;
辅读学校的在册、在籍学生;具有本市户籍的18至20周岁的在各类中等学校就读的在册在籍学生(包括20周岁以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仍在进行大病医疗的辍学人员;在本市就读和在外省市就读的复读生。
取得本市户籍的事实抚养、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儿童以及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借读生也可参加居民医保。
② 本市持居住证人员的子女中,达到标准积分的其的18周岁以下人员以及18至20周岁的各类中等学校在册在籍学生。
③ 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市户籍子女,已在本市就读尚未报入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④ 本市中学开设的西藏班、新疆班学生及在中学插班的西藏高中生。
⑶ 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教育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
⑷其他人员:
①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
②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③本市持居住证人员的配偶,居住证达到标准积分的其无医疗保障的配偶;
④本市城镇“集体户口”人员的外省籍配偶,暂未报入本市城镇户籍,且无医疗保障人员。
(根据沪人社外发[2012]16号文件的规定)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须持有效的《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并享受相应待遇。
江苏社会保障局-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受行政、刑
1,刑满释放后,如果有单位,由单位缴纳职工社保,公务员参加社保之前的工作年限会视同为缴纳年限累计计算
2,如果没有工作,可以自己在户口所在街道社保所缴纳居民养老、医疗保险,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3,没有工作,也可以在自己存放档案的人才中心或者职介所缴纳灵活就业社保,需要本人拾身份证、户口本、存档证办理
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宣告缓刑的,安排临时工作的,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
在缓刑期间停发工资、领取生活费的,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未批准退休前,不存在“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享受”问题。因被收容审查、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公安机关逮捕至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被收容审查期间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被判缓刑期间开除公职的,不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账户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计息和使用。
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已具备退休条件的(男60岁、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其计发退休待遇的基数按本人判刑前一个月工资为准。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按统筹规定项目为当地社保机构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