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规定,农民也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包或出租给外地人的。 但是,《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的人享有优先承包或承租的权利。 另外,农户将自己的承包地进行转包、出租、转让的除了流转的期限不能超过原来的承包期限外,还要必须依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签订转包合同后,报村委会备案。这样的转包才会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法律才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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