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我们要拆分成两块来考虑:
一是offer是否具有要约的性质,也就是我们的录用通知里有没有向劳动者明确报到的时间、地点、薪酬福利、岗位以及劳动者确认后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信息,以及有没有约定确认时间。如果具备这些要素,则该offer就是要约合同,这时候劳动者确认回复就是承诺,一旦确认那么这份要约合同就生效了。
二是生效的要约合同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先后。如果劳动合同后签订,那么视为对要约合同内容的变更,如果在劳动合同里面没有约定工资的数目,一般在仲裁时难以得到支持,如果劳动合同中把offer作为附件,那么未约定的内容使用offer 的规定。
这个需要区分以上两种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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