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问:我和男朋友在一起已经快四年了,今年春节时我才知道他是结过婚的,但他过年去了我家,他和他老婆是准备离婚的,他不要孩子,所以把房子的欠款还清后房子给老婆,离婚后再和我结婚。但是从过去一年多直到现在他都渐渐暴露出有暴力倾向,偶尔会动手打我,曾用烟烫伤过我的胸部,现在还有两处烟疤,头顶上有小块地方曾被他打破过的,那一小块已经不长头发了。这样的人我准备和他分手,请问这种情况可否要赔偿?听说同居不受法律保护,但他同事老板什么的都以为我们是夫妻,平时是以这种名义在一起生活的,像这种情况也不能告他重婚吗?曾做过一次人流,有证明。另外身上的伤都是以前的,除了一些疤,其它什么的已经看不出来了,这样还能要求赔偿吗?有的话,该提出多少?感谢回答。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当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不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而同居未经结婚登记,不会演变为事实婚姻!”付律师认为,他们这种关系只能属于同居的关系了。关于同居关系的界定,众说纷纭。从各学者的观点中,可以把握到他们的共性:第一,当事人双方为异性,即同居只产生在男女之间。这就排除了同性之间的共同居住的情况。如朋友(同性)之间的合租房屋一起居住。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这点是与婚姻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也就只差这一登记要件了。”付律师认为,正因为少了这一登记要件,才产生了离婚的法律后果与同居关系解除后法律后果的迥然不同。第三,男女居住是“有性居住”。这里的有性居住是指男女在居住期间有性生活内容,这就区别那些虽然是异性的、也达到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人合租或一方借住于另一方家里但他们之间并无性生活的那些情况。第四,同居关系具有持续性、稳定性、公开性和自愿性的特点。同居必须是一种连续的行为状态,且同居的对象应该稳定,双方是出于自愿,对外并不隐瞒。所以,那种“一夜情”、“嫖宿”就不是同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