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再婚,登记后,一方去世,对方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

我父亲73岁,母亲去世后,再婚并登记,对方无子女,并无经济收入,如我父亲去世后,她是否可以占有我父亲的房子(房子为婚前所有),我们是否对她有瞻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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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30
1、她可继承您父亲再婚前房子的一部分;
2、须尽赡养义务。
第2个回答  2008-08-02
哎,你父亲不该再婚的,增加你负担么,你父亲死后房子又归她!~
第3个回答  2018-04-08
你就是想等你父亲去世后,即不想扶养你继母,又不想让她继承你父亲的房产财产!你就是四条腿、没人性!这样也是对你父亲的不孝!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8-04-08
《 婚姻法 》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可见,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便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父母和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并且上述这些权利义务不能解除。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解除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你说得情况看,没有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对他没有赡养义务,财产继承是有权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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