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离婚协议上写明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抚养费也由男方负责的话,当离婚协议生效过后,要是男方再以别的

理由向女方要抚养费的话,和不合理啊?女方是否有权不给?

如果女方有给付能力的,且小孩存在以下情况,女方应当给。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追问

协议里面是抚养权和抚养费都是男方,女方不负责任,我想问的是日后男方有没有权利再向女方要求给予抚养费

协议里面是抚养权和抚养费都是男方,女方不负责任,我想问的是日后男方有没有权利再向女方要求给予抚养费

追答

前面已经回答,出现上述三类情况的,男方有权利向女方要求给予抚养费。
抚养费是给小孩的,法律是要保障小孩的权益,如果女方有给付能力,而此时如果小孩因患病需要大量费用,此时如还允许一方不支付抚养费,这将损害的是小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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