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2-28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登记在女方名下或者明确表示赠与女方对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女方对有可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第2个回答 2020-12-27
“婚后女方父母赠予女方的房子”,如果女方父母事前已明确口头告知是送给自己的女儿的,或在不动产证上写上女儿的名字,或是以文字的形式写明是赠与女儿的,或是以其他形式明确是赠与自己女儿的,那么,这房产权应该界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女方父母没有特别说明,也没有相关的文字等依据予以证明,可以界定为是女方父母赠与女方和其丈夫的财产,即可以视作该小夫妻的婚后共同财产。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第3个回答 2020-12-28
属于,只要是结婚后获得的财产都是婚后财产
第4个回答 2020-12-28
婚后女方父母赠予子女方的房子,不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只赠予了自己的子女,那么就是自己子女的财产与他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