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各级审判机关,视事务繁简,设民庭与刑庭各一或各几个,每庭设庭长一人、推事若干人,担任审判职务。庭长是各业务部门的领导和负责人,属于法院的中层领导。
庭长职责:
一、庭长在院长、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庭工作,以身作则,严格管理,带领全庭同志完成本庭各项任务。
二、依法办案,严把案件质量,严守案件审限,检查、督促本庭人员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保证不出假案,力争不办错案。
三、带领全庭人员贯彻落实岗位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组织好本庭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总结审判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性意见。
五、副庭长协助庭长履行上述职责,搞好本庭工作。
扩展资料:
法庭庭长与审判长区别:
审判长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而庭长是一种固定职位。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庭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