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8年7月毕业的,在毕业之前与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就业协议上说如有违约需交违约金2000元,但是我在2008年7月20号去公司报到并且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写明试用期是2008年7月20日至2008年10月19日,请问我于2008年7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交违约金吗?公司说要按劳动合同来办的话,解除劳动关系要等一个月的时间。如果按就业协议来办的话就交2000元违约金就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关系。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签订劳动合同后那个在学校签订的就业协议还有效吗?请专业人士给与解答。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