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要下个月的工资发放日再给,我不同意我应该怎么办

如题所述

按照15天内结清劳动关系的规定,公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照15天内结清劳动关系的规定,公司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公司已明确跟你约定了结算时间,并没有拖欠工资的主观意愿,也是没有过错的。建议你跟公司提出一次性结算工资的要求,并将法律条款知会公司。如果公司仍不同意,建议你要公司给你书面的结算工资时间约定。如果仍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结算你工资,你可以拿这个支付约定,到劳动局申请仲裁并要求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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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9-29
你口说无凭辞职没有依据,用人单位的老板未同意你离职是正确的,因此也不能乱给你发放工资。现在你的办法就是先维权,再依法辞职,才能合理得到工资。一、先维权。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已经违法在先,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二、再依法辞职。劳动者想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的通知〔切记:要求用人单位在自己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继续上班满30天自然日,在第31天自然日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予以办理,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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