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按你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你经济补偿金
依据是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四十四条第一项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
1.合同到期终止,如果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待遇希望与你续签而你不同意,就没有补偿金;如果降低待遇或者根本不与你续签,就有补偿金;
2.补偿金计算办法里要注意,一是根据你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二是月工资标准是指你前12个月平均工资。这里不仅是工资,还包括各项补贴、津贴、奖金、加班工资等,因此应该将所有收入加在一起再除以12,得出的是你的月平均工资,理论上应该比你实际月工资高(除非你们没奖金、补贴、过节费什么的额外收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仲裁受理有时效性,你要在争议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仲裁,否则将不予受理(你的争议发生之日就是合同到期后的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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