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公章分为4类,公章的具体分类与规格为:
1、长方形印章:又叫英文签名章,规格为57mm*22mm。颜色多为紫色,蓝色。一般用于银行帐号(支票、汇款单、取款单、转帐单)、签署合同、订单等。
2、椭圆形印章: 规格为45mm*30mm双边框。外圈为公司的英文名称,加米字号,里面还套一个小椭圆。里面是公司的中文名称,材料多为原子印章,颜色为紫色和蓝色。一般用于签署订单、发票、收款收据。
3、小圆形印章:规格为圆形21mm,双边加内圈,外圈为公司英文名称,加米字号。颜色是蓝色和紫色,材料是原子印章。一般用于签收文件、签收货物、签发收据发票。
4、钢印:也叫法团印章(common seal),规格为直径40mm,上面印有公司的名称。使用时通常先印在贴纸上,然后再把贴纸贴在文件上。
扩展资料
钢印就是我们的“法团印章(common seal)”。这个钢印才是《公司条例》以及大多数公司签署的合同当中所指的“印章”。只要公司制备了这个钢印,那就只有通过加盖这个钢印,才可能满足签署一份“契据(deed)”的条件,否则签署出来的就只可能是普通合同。
通常需要公司加盖“法团印章(common seal)”的场合包括:不动产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股票和其他证券等。
2014年3月3日生效施行的《新公司条例》相对于《旧公司条例》而言做出了修订——从此之后香港公司可以没有法团印章(common seal)了。虽然现在的香港公司已经不是必须制备印章,但由于华人圈子根深蒂固的“印鉴意识”,在香港新成立的公司大多数仍然会选择制备印章。
也就是说,我们可能会见到越来越多的没有任何“公章”或“印章”的香港公司。对于这类没有印章的公司而言,《新公司条例》第127条第(3)款提供了签署文件的方法:两个董事签字,或一个董事加公司秘书签字。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