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我一万块钱,我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如题所述

可以向法院起诉保护自己的权益。

强制执行归还债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扩展资料

案例:

年近70岁的北海人龙某,1994年借给朋友刘某10万元周转资金。刘某在陆续归还7万元后,就不再还钱,此后还出国务工近20年,直到去年才回国。

而龙某已经从一名中年人变成白发苍苍的老人,且身体残疾。在北海市银海区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今年5月底,刘某一次性归还龙某6万余元借款及利息。这笔跨越了近22年的债务,终于了结。

龙某和刘某本来是朋友。1994年8月,刘某因做钢材生意缺少资金,向龙某借了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刘某所销售的钢材每吨按100元付给龙某,作为借款10万元的利息。由于刘某没能及时销售完100吨钢材和收回已销售部分的钢材款,导致其未能如期偿还欠款。

在之后的4年里,龙某多次向刘某催还欠款,刘某归还了7万元,尚欠3万元。龙某遂将刘某告上法院。银海区法院一审判决,刘某于1999年8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龙某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此后,刘某并未还款,而是出国务工。由于查询不到刘某在国内可供执行的财产,银海区法院只能终结了该案的执行。

2015年底,刘某回国,执行法官得知消息后立即恢复执行该案,并依法查封刘某所有的房屋及扣划了其银行存款6000余元。执行法官与龙某取得联系时,龙某已是白发苍苍,因肢体残疾而拄着拐杖,走起路来巍巍颤颤。

执行法官看到此番景象,加紧了执行进程。2016年4月22日,法院召集两人进行调解。刘某看到龙某身体残疾时,心生不忍。而3万元欠款,如果算上逾期归还的双倍罚息,早超出本金。最终双方各退让一步,达成和解,在5月30日前由刘某一次性偿清本金及利息共计6万余元给龙某,了结该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老赖"出国务工逃债近20年 回国即被法院强制还债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10-14

可以起诉,诉讼费50元。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就是被告方所在地,或借款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扩展资料:

注意问题:

一、主体要合法。

民事诉讼主体,也就是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诉讼中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原告是指提起诉讼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的人。诉讼中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共同诉讼人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当事人具有下列诉讼权利和义务:

①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有权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③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⑤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二、起诉书送达的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所谓管辖,是指哪个法院有权受理案件,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级别管辖主要是法院之间谁有权受理案件的问题。地域管辖是指公民应当向那个法院起诉的问题。移送管辖是指受案法院在受理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受理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的基本内容有: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④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⑤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⑥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⑦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⑧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⑨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a.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b.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c.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书的抬头要写明“民事起诉书”字样。

起诉书的内容要简洁明了,证据要充分确凿,并且要写明所附的证据名称、份数。在起诉书的最后,要签署起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年月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事诉讼



第2个回答  2018-01-05
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要写起诉状,复印身份证、证据材料,预交诉讼费50元,法院传票通知开庭,调解或判决,被告不按时还款,申请强制执行。
第3个回答  2018-01-05
当然可以向对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0-05-08

如果证据清楚,能够明确证明欠款事实,法院会判决债务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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