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无故辞退按劳动法怎样补偿?

我在一个企业工作12年,从2002年8月15日进入该企业工作到2014年7月31日止在次期间没有违反企业任何规定,被无辜辞退,期间2002年进企业开始到2009年8月未给予我买任何保险,到2009年9月开始至2014年7月这期间企业才给予我个人购买社保,我在本企业上年12年年薪为6万到至今,月发4000工资, 伙食补贴300,电话费补贴100.每月扣除个人部分保险费用270元,年末企业还发剩余年薪12000元,4000+300+100-270=4130元月发.请问这种情况按劳动法应给予怎么样赔偿,请好心人给予详细解答!谢谢!

若公司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是全部工资的平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工资是过去12个月全部工资的平均。
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标准则是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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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06
根据你的情况,你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1、2012年8月至2013-1-1日期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
2、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你,要按《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87条规定,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你入职超过半年,可以要求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这样可以么?追问

谢谢! 中途签了2次劳动合同 只要我签名字 其他项都不要我们填 我们也没有劳动合同在手里 请问按目前这个情况应给予多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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