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企业工作12年,从2002年8月15日进入该企业工作到2014年7月31日止在次期间没有违反企业任何规定,被无辜辞退,期间2002年进企业开始到2009年8月未给予我买任何保险,到2009年9月开始至2014年7月这期间企业才给予我个人购买社保,我在本企业上年12年年薪为6万到至今,月发4000工资, 伙食补贴300,电话费补贴100.每月扣除个人部分保险费用270元,年末企业还发剩余年薪12000元,4000+300+100-270=4130元月发.请问这种情况按劳动法应给予怎么样赔偿,请好心人给予详细解答!谢谢!
谢谢! 中途签了2次劳动合同 只要我签名字 其他项都不要我们填 我们也没有劳动合同在手里 请问按目前这个情况应给予多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