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 。 (2) 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 在学术活动 中充分发表意见。”(《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 。 (3) 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 。 (4) 获取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期间的带薪休假。”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 。 (5)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 。 (6) 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 。 (7) 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权(《教师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 (8) 享有与职务聘任、考核奖惩、退休等相应的权利(《教师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条以 及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 (9) 申诉权(《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 (10) 享有法定节日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教师节的规定》) 。 (11) 其他特殊权利, 如女教师享有的法定产假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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