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该公民有履行能力,但不履行。人民法院能否以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该公民予以拘留?若能拘留,当拘留期满仍拒: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能否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法对具有履行能力,拒绝执行法院裁定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制裁的问题,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因此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有关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拒绝执行但情节轻微的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不应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情节比较严重的,应予以罚款、拘留;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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