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如何架空改革
中央政策好是好,就怕落实不了。家乡的群众与基层干部经常有这种担心。尽管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改革的决定(简称“60条”)有亮点,最亮的点莫过于“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还有,“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
然而这个最亮的点,也是最抽象的原则;在中国的现实中,原则越抽象,也就越不可能实施;这就如同,当你闯了红灯后,立刻会收到一个罚单;但当有人违反了宪法,我们却找不到一项可实施的法律手段去惩罚和制止他。
行政部门可能架空改革的几种方式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最能颠覆“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的,是政府中的行政部门。维护市场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就是要严格限制行政部门的权力。而中国最明显的宪政缺陷,就是“行政部门独大”。正是这些行政部门掌握着宪法原则等基本原则能否“可行”、“可操作”、“可落实”的关键通道。假定它们是经济人,它们就会采取各种手段削弱、曲解、拖延和架空这些维护市场的基本原则。
第一种可能是,将“60条”的次要原则凌驾于主要原则之上。例如“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这一条,国有经济可以利用政治资源获得各种特权,包括垄断权去增强“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这就违背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反对垄断的原则。“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被压倒,民营经济就被削弱了。
第二种可能,就是利用“解释”来歪曲“60条”,并塞进部门私货。例如针对“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中农办某官员马上出来“解释”说,按照旨在保护耕地的用途管制,小产权房仍不合法。且不说,党政某机关只是执政党或政府的执行机关,其官员根本没有对法律和党的决议的解释权;就具体而言,该官员的“解释”是公然偷换概念,因为“60条”已经说明是“农村集体经营建设性用地”,其用途已被规定为“建设性用地”而非“耕地”,与“耕地保护”八杆子都打不着。
第三种可能,是利用技术性理由对抗“60条”。如针对“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抑制房价的任务,采取限购或限价的手段。实际上,在不直接干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前提下,如鼓励供给、尤其是保护“小产权房”交易安全的政策;把“市场形成价格”当作不可更改的硬约束,才能逼使行政部门的行为走上正轨。
第四种可能,是假装改革。一些行政部门就可能把并非改革的、甚至是反改革的举措说成是“改革”。例如,央行宣布部分放开贷款利率管制,只放开贷款利率,而不放开存款利率,只是有利于银行垄断集团的举措,而不是改革。
第五种可能,就是拖延战术。相关行政部门以“条件不成熟”或“还需要做大量工作”加以拖延。而这样一拖就可能是相当长时间。例如,1993年的分税制改革提出,“作为过渡措施,近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一九九三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的办法”。但一“过渡”就是十四年;到了2008年虽然实行了国有企业上交部分利润的制度,但比例过低(最高10%),且上交的利润又被反投回国有企业。从2008年到2011年,国有企业上交又反投的利润收支相抵竟为负的78.66亿元。一个“过渡”使全国人民近二十年一无所获,还倒贴了许多。
第六种可能,就是我行我素,根本无视“60条”。不少“60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早在更为重要的《宪法》中已有规定,但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违反宪法的行为多是明火执仗,并没有受到丝毫惩罚。如“60条”提出,“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已经在宪法中表述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然而这些年来,不少农村居民的土地产权遭到了侵犯。一些地方行政部门借城镇化之机,以极低补偿夺走农民土地,农民若不同意,就滥用公共暴力将他们驱赶,甚至造成一出出家破人亡的悲剧来。
有奖惩与中共改革方案的权威
推动改革要有思想准备,实施改革可能会遭遇真刀真枪的挑战。
“60条”称“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就意味着要对侵犯产权的行为做出及时和有力的反应。这实质是对颇有些实力的行政部门侵犯公民财产行为做出反应,才能真正显现执政党决心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这句话负责。如果再有某地某行政部门滥用公共暴力强占农民土地,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就应及时做出反应,撤消当地党政一把手的职务,并将其逮捕,并以侵犯财产罪予以公诉。否则的话,“60条”的权威顷刻瓦解。
今天执政党的当务之急,就要寻找落实“60条”明智而可行的道路。就是避开行政部门各种驾空手段,把“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性作用”变成可实施的原则。
所谓“可实施”,其实很简单,就是要有奖惩。没有奖惩的制度,就不是有效的制度;没有奖惩的宪法,就近乎一纸空文;没有奖惩的“60条”,也不过是60段话。
落实“60条”不仅需要勇气,而且需要智慧。
抄袭于 盛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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