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邓军是山东省某高中的班主任,每天都要早出晚归。作为负责人的他,每天晚上都要等到学生下了晚自习,他才骑着自行车往家中赶。 邓军所在的这所高中建设在城乡结合部,学校旁边新修建的大桥,每年到了秋收时节,这里就成了附近农民晒粮食的"打粮场"。今年夏天,当地农民在收割了小麦之后,像往年一样,又把麦子拉到了宽阔的大桥上,希望在天气好的时候,在这里给小麦脱粒。 一天晚上,邓军像往常一样,下了晚自习后骑车往家赶。在刚结束的自习课上,邓军班上的尖子生给他出了个难题,他一时回答不出来,在回家的路上也一直思索这个问题。邓军心思没在看路上,大桥上堆得小山高的麦秸秆,他也没有看见,骑着自行车一头撞了上去。草垛撞上去没什么关系,但是邓军倒下的时候,胳膊正好碰在了大桥的扶手上,使得手腕骨折,当时就被放学回家的学生送进了医院。后来邓军的家人打听到,当天有两家农民在大桥上打粮食,一共堆了四五个草垛,但是事后谁也不承认使邓军受伤的草垛是自己家的,邓军无奈之下,只好自己支付了医药费,治疗伤病。 案例分析 时福茂:法律作为一个重要的规则,用强规律来保证这种规则的实施,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一个道路对大桥的通行、对人的生命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这种情况下法律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保护条例以及2004年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有相关的明文规定,实际上国家有很多法律在保障交通、道路正常的行使或者正常的运行。但是很多人可能不是特别看重国家的法律,村规可能遵守,上升到法律反而觉得离他很远的,实际上不是这样的。所有的涉及到人身财产安全的东西,实际上都会找到法律的根据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16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清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柴晒粮,明确指出打柴晒粮。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有明确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都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的活动。 这条路是通行的道路,这个时候往路上放草垛肯定是违法的。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汽车停在路边,后边有追尾的什么责任呢?追尾的可能是全责,但是如果这个车停的不是应该停车的地方,这样的情况下就不是后面的全责了,就可能要分担责任。所以在这个案子里面实际上他骑车也没有那么快,为什么还能撞上去呢,就是因为晚上天比较黑,再加上农村很多地方没有路灯,在这种情况下,真正的责任就是草垛。草垛的主人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就这个案件的条件来看,晚上又是平时正常行使的道路上有了柴禾垛,尤其又是在桥上这种情况,所以应该是由草垛的主人来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划分 时福茂:法律上有一个连带责任的概念,什么叫连带责任?就是两个人同时对一个人承担赔偿责任。A和B要对甲承担责任,A和B是互相连带着的。在本案当中因为两家都在道路上放了草垛,那如果两家互相推脱,这种情况下只要邓老师能够证明自己是因为草垛的原因最终导致受伤的就可以了。这个草垛可能是任意一家的,但我们可以直接起诉两家,如果他们之间互相推脱,谁也没有证据说不清,那么两家将一同承担责任,需要给邓老师赔偿。 路上打晒粮食危害多 其实在公路上打晒粮食也有很多的危害,会直接降低粮食的品质,来回过的车、尾气、汽油等都会对粮食造成污染,所以我们不应该在道路上打场粮食的。 若遇到道路较窄的道路,打柴晒粮可能会引起车辆刹车不灵,同时由于占用了一部分道路,影响了道路利用率,货车或者车辆超车时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同时我们需要注意,麦子干了之后很硬会打滑,所以从农民朋友本身来说,在公路上晒粮食会使粮食的品质降低,也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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