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税?

如题所述

的通知》【沪国税流(2004)94号】[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所购货物适用税率的,一律从高确定税率,计算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4、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规定执行。二、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差额作为冲减购入物资的成本费用。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无其他回答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