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概括性地整理出几个与投资方在最后的条件洽商时所需面对的几个议题:(1)投资价格计算与认定问题:在投资价格洽议的过程中,我们应力求平实,若需利用假设性数据,仍应亟力找寻计算基准的相关左证数据,切莫全凭己见作定论。且尽量透过不同的估算方式,来求算出自己的价值范畴。然后再从此范畴中找比较出对自己最合适且最有利的估算方法,并以之作为与投资者价格谈判时的立论基矗且当投资者与你对于每股投资价格的认定有相当歧见时,可以「阶段支付法」来取得双方对于股价认定的平衡点。如此则可避免「贱售家产」的怨叹,并予投资方「物当所值」的满意。(2)投资股权比例问题:因新投资者加入后的持股比例多寡,将会直接影响到经营权掌控的问题。所以建议在你与投资者洽商投资条件前,一定要先想好未来可能的股东组合与各股东间持股比例的相关问题。例如:你想要对方持股比例的最高上限或最低投资金额为何?其持股比例与其本身的特性对你的新公司有何 (潜在或直接)的贡献?你预计引入的投资者数目有几人?是否有先后次序的安排?对方是否有董监席次的要求?(3)合作架构及经营权责归属问题:虽然投资双方携手创造成功的案例颇多,但合作对象最后因种种因素闹得不可开交的个案亦不在少数。如何才能确保投资双方的合作愉快 (至少好聚好散)呢?若以「新的投资方是否介入经营」为一区隔点来加以探讨,我们可以将此问题整理如下:当投资方确定介入经营时,彼此应确认的问题当投资方不介入经营时,彼此应注意的问题1)现况确认:先对投资当时公司的现况作再确认动作(透过公正第三者-会计师的确认,则有助于厘清未来双方对于合作经营不善的争议问题)2)董监席次数的安排3)部门经理级以上高阶人事任用权4)财务调度与掌控的问题5)产/销/研发管理的权责问题 1)现况确认:首先应对投资当时公司本身的现况作再确认动作(透过公正第三者-会计师的确认,将可以有效避免未来对于恶意隐藏投资标的暇疵的争议)2)董监席次数的安排3)公司方对投资方定期经营绩效回报系统的确立4)投资方对于未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或更订经营方针的支持态度与附加条件综言之,唯有透过投资双方彼此权责的界定与厘清,并将此结果透过律师签署正式合约的方式来进行,才真正保障双方权益且规避不必要争议之途。而「先小人后君子」的意义即在投资条件洽商过程中,对于将来彼此的(1)违约定义与其涵盖范围(2)违约惩罚性条款(3)拆伙原因(4)拆伙程序(5)拆伙后的善后处理等问题,一定要确实的在投资合作契约中载明。切莫为了急于促成投资双方的缔结合作,而将此问题草草略过甚或故意忽视,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双方彼此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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