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的筹建期.生产经营期是怎样确定的?

如题所述

答:一 关于企业的筹建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在此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均应作为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答:一 关于企业的筹建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在此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均应作为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二 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根据以上规定,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之前的时间里发生的费用仍算开办费,而在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及其之后的时间里发生的费用,无论有无销售收入,均应作为生产经营的费用,而不能作为开办费。期限内分期扣除。二 关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根据以上规定,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之前的时间里发生的费用仍算开办费,而在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及其之后的时间里发生的费用,无论有无销售收入,均应作为生产经营的费用,而不能作为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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