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律师:我亲戚周某5年前因伙同他人故意杀人(不是主犯,被害人抢救后生还)而潜逃外地。公安机关对此案的主犯和其他同案犯依法发布通缉令,可至今仍未破案。日前,周某从外地打电话给家人,想主动回来向本地公安机关投案。家人报告公安机关后已前去接周某回来投案。可有人认为,经过公安机关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即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从轻处罚。请问,如果周某回来投案不能算自首吗?读者 施慧联施慧联读者: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因此,构成自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周某因参与杀人后,被公安机关依法通缉追捕,现其在潜逃途中主动要求回来投案,符合了自首的其中一个条件。如果他回来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才能算作自首,按自首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上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规定,则不能按自首处理。此外,周某如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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