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后,应准予离婚。”所以夫妻一方离家出走,杳无音信满二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宣告失踪程序宣告其失踪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对方杳无音信满四年,另一方想离婚,可以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对一定条件下男方的离婚请求权进行了限制。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有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诉讼,法院是会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但是,如果是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就不受这一限制。同时,在此期间,如果男女双方自愿协商登记离婚,法律也是允许的。法律这样规定只是为了保护特殊时期女子和孩子的合法权利,在其不会受到损害的前提下,还是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后,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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