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类型作为划分合同的标准,合同可分为下述类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这也是合同法分则对合同的分类。
根据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一)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这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划分的。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就是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合同就成立。实践性合同是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借用合同就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出借人将借用物交付借用人时,合同才成立。
这样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这两种合同(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时间不同,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各方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协议时就成立和生效,而实践性合同在一方当事人未交付标的物时,合同不能成立和生效。
(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这样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如果是要式合同,合同缺乏形式要件就不能成立和生效;而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采用任何形式,合同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三)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将合同分为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是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另一方是享受权利而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
(四)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利有无代价,合同可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一方须给予他方相应的利益才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买方必须支付价款才能取得货物,卖方必须给付货物才能取得价款,双方都须偿付代价。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取得他方利益而自己对得到的利益不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
(五)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规定一定的名称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合同法分则所列合同皆为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有名合同之外的,尚未由立法统一确定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化为有名合同。
这样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处理这两类合同纠纷所适用的规则不同。对有名合同纠纷,可直接运用该类合同法律规则处理。对无名合同纠纷,则应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或根据合同法和民法的一般规定和原则进行处理。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两个合同间的主从关系,合同可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不依赖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则是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为担保借款合同而订立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则是从合同。主合同的存在决定从合同存在,主合同消灭,从合同也随之消灭。
(七)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与技术合同
依据我国以前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合同可分为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等。
合同法生效以前,这样区分的意义在于,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但合同法第428条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施行,上述三种法律文件同时废止。因此,这种划分方法今后存在的意义不大。
(八)一时的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这是以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处的地位为标准,将合同分为一时的合同和继续性合同。一时的合同是指一次给付合同内容就实现的合同。买卖、承揽、赠与等都是一时的合同,一时的合同可分为一次给付的合同和分期给付的合同。继续性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不是一次给付即可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的合同。租赁、借用、保管、仓储等合同都是继续性合同。
这样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解释效力不同,继续性合同解除后原物无法返还,无法恢复原状,因此其解除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一时的合同,其解除可以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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