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离不开德治
自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上下已普遍认识到法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尽管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目前的法治现状还不尽如人意,但法治对于发展市场经济和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有学者甚至论证,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是完全等同的两个范畴。2 事实上,对法治重要性的认识和法治在中国的相对落后状态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而正是这种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国家”的理念成为宪法规范。在中国的政治、经济与社会改革实践中,法治理念的提出无疑是一次历史性的进步,其意义无庸本文赘述。
然而,在强调法治重要性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种“法治万能主义”,并导致对法治的盲目崇拜。在学术界,法治概念的范围也因未受到准确的界定而具有无限扩大的倾向。“法治”成为一种包罗万象、十全十美的抽象理念,一种超越民族传统和国情的追求目标,一种包医中国百病的万灵药。对于这种倾向,法学界已有学者提出了批评。
笔者认为,法治概念虽然重要,但也具有其内在的局限性。5 毕竟,法治既不是万能的,也不是完备的。有两大类理由表明,法治离不开德治。法治不但在概念上取决于一个民族对于道德规范的认同与选择,而且一旦离开了德治就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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