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女方不能因为其"不知情"而不用归还婚姻期间男方的债务,但如果妻子能举证证明两种情况时,应判决由丈夫一人偿还,即:一是妻子能举证证明此债务是丈夫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的二是妻子能举证证明他夫妻之间有关于婚后财富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而且这个约定债权人在归还时就已经知道的
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2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富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富清偿。
案例】A
赵某(男)与林某(女方)2005年3月15日在上海市某区登记离婚。双方约定:
1男方赵某与女方林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2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
3婚后无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名义的借款由各自偿还。
离婚手续料理完毕后,赵某的朋友乔某向赵某索要其借款20万元,赵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甚至到后来音信皆无。无奈之下,乔某只得向林某索要。林某拿出离婚协议对赵某说,其已与赵某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借款归各自偿还,赵某向乔某所借款项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已约定谁的名义借款谁偿还,因此,拒绝归还。
无奈之下,乔某以赵某、林某为被告,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欠款纠纷诉讼,要求二原告连带归还20万元借款。
由于赵某下落不明,因此,法院进行了公告送达。
林某到庭辩称,2004年初,赵某虽然借原告乔某20万元用于开公司,但自己历来没有见过这些钱,更没有用过这些钱。离婚时,双方已然约定,各自名下的借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林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乔某借款2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该借款应该认定为共同债务。现乔某向二原告主张欠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判令赵某、林某二人连带向乔某还款20万元。林某在归还乔某借款后,可根据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B
王某夫妻因与我做生意,欠我3万元钱,总是赖着不付。迫不得已,只好向法院起诉,法院主张了权利,判决王某支付货款和利息。但当我再次到王某家收款时,邓某的妻子却说她与王某已经于上个月协议离婚,协议条款中规定:房屋家产归她,由王某承担全部债务。并拿出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给我看。调解书内容也确是如此,而王某又外出经商去了,不知确切地址。请问,该怎么办?
答:王某夫妻的离婚显然是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合法,协议也无效。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婚姻法》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富归还,如该财富不够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富,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富清偿。从你来信的情况看,无论王某的商店是王某夫妻共同经营还是由王某个人经营,商店都是王某夫妻的共同财富,因商店产生的债务也应是王某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理应用商店内的财物及王某夫妻的其它共同财富归还所欠你债务。而王某夫妻离婚时却协议由邓个人偿还,显然是一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会依法维护你合法权益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