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调解协议后能否撤诉

如题所述

  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可以准许李某撤诉。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和王某虽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未签收调解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法院可以准许李某撤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不应准许李某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1款第4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字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按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按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和王某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并且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而双方签字后,该调解协议已经生效,其实质内容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调解原则。故该起欠款纠纷已经审结,不存在是否准许撤诉的问题。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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