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服装厂工作,实行计件制度,一个月只休息两天,通常每天工作10小时晚上七点下班,加班时加到晚上九点,不休息的另外两个星期天工作到下午五点半。加班两小时只有十块钱。辞职得提前一个月申请。法定节假日也没放够,而且国庆放了三天假后剩下的一个月内都不再放假。我觉得这么做是不是违反劳动法了?如果是我该怎么维权?谢谢回答!
是不是对于计件类型的工作和公司工厂,劳动法会特别针对,比如说作息时间、工资等等会不一样?
是不是对于计件类型的工作和公司工厂,劳动法会特别针对,比如说作息时间、工资等等会不一样?
追答是的,
追问那到底怎么个不一样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