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萱与肖秀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现均已成年。后两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肖萱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肖秀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肖萱及肖秀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开庭当日,原告肖萱的委托代理人带着原告的一份书面说明到庭,称原告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回来开庭,并全权委托自己的律师处理与被告肖秀的离婚事宜。被告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分歧】针对原告本人未到庭应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且其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可以由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客观原因,否则,应当按撤诉处理。【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从该条规定来看,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庭,陈述自己的意见,而不宜由诉讼代理人转达。这样规定即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又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因为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双方的人身关系,与当事人有更紧密的联系,很多情况也只有在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准确查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作为要求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告,更应该配合法院的工作,使案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如其确实有不能到庭的事实和理由,在接到法院传票后,应该及早向法院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不能到庭的理由正当,确实不能到庭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并及时通知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理由不正当的,可以决定不予延期审理,并通知原告。原告接到不予延期的通知后,应当按时到庭。如其不按时出庭,可以视为放弃自身的诉讼请求,也可以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应当按撤诉处理。三、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能否离婚,主要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关于这个问题,只有夫妻双方当事人才最清楚,诉讼代理人往往只是听到一面之词,对真正情况是无法了解的,如当事人不到庭,法官针对该问题就很难查清,不利于法院判决。另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应当进行调解即必须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到庭,则无法进行调解,这样就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案件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情况,但这一特殊情况应严格掌握,应当是指当事人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外来力量,是偶然发生的、当事人无法左右的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等客观方面的事由,如地震、海啸、战争等。而本案中,原告以在外地无法及时赶回为由未到庭,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从委托诉讼方面来看,离婚案件也不能全权委托代理人来参加诉讼。综上,原告肖萱作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虽委托代理人到庭,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肖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