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黑龙江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实行聘任制,现正对人事制度进行修订。在修订过程中遇到一些政策问题想请教: 1、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对落聘人员待聘期限做规定有何新的政策依据? 2、落聘人员在落聘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怎样规定? (提供的政策法规最好是黑龙江省的,其他地区的也可借鉴参考) 本人是新手,家底都拿出来了,请有识之士鼎力相助,多谢!
参考资料:http://www.qgcd.com/product.asp?id=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