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在杭州绕城高速被一辆浙江金华牌照面包车追尾,交警判定对方全责。我为江苏盐城牌照车辆,因需赶回公司上班,在交警开具责任书后双方商定回各自车辆所在地进行修车。因判定为对方全责,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出险(但事发第一时间已报险,后因无责,保险公司撤销),与对方保险公司盐城分公司联系后,完成定损,并开始修车,现在车修好后,4S店要求付款提车,与肇事驾驶员(非车主)联系,对方不愿支付费用,遂转与对方保险公司联系,对方保险公司也不承担,并且说明1、我并不是该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无法向我进行支付,2、保险公司只向其被保险人支付,同时必须要有修车发票。现在4S店称没有支付修理款不能开发票,且不能提车。请问,1、现在到底由哪方向4S店进行付款?2、我能否向我的保险公司提出”代位追偿“?
为什么说不符合代位追偿的条件?
追答你的保险公司因为是肇事对方负有全责,所以自身没有赔偿责任,从而达不到代为求偿的条件。简单说,如果你和对方都负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你的保险公司有部分损失赔偿义务的前提下,你才可以申请代位求偿,即申请保险公司由部分赔偿变为全额赔偿,再向第三者索赔,但由于你没有责任,你的保险公司没有赔偿义务, 也就无法申请代位求偿。
这个钱应该是由对方进行赔付,因判定为对方全责,你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未出险,所以不能向您的保险公司提出”代位追偿。
可行性方法:
通知肇事方,如果不尽快支付赔款,将拿着交警事故认定书到法院起诉肇事方及对方的保险公司,并要求对方承担除车辆损失维修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比如律师费,交通,住宿费,误工费等一系列可能要远远高于修车费的一切费用。
保险公司要求的修车发票,可以考虑先行垫付,提车并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