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原件1份;
(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1份
(三)经全部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同意证明书,原件1份
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二)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扩展资料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浙公通字〔2008〕82号)第九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
第五十八条:公民的籍贯、出生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差错的,可以由本人或者户主,凭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登记。
参考资料来源:杭州市公安局-户主变更办理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