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合同中的违约金合理吗?

我和劳务公司A签订合同到用人单位B工作,合同上说了试用期是三个月,合同有效期是一年,我做了一个月工作太累不想做了,和B协商辞职后A公司要收工资的20%作为没有干满一年的违约金,合同上最后一条上写的,当时我没有看见,还有这个合同劳务公司甲方没有签字,只有我乙方签字了,不知道有效吗,还有这个违约金合法吗,我做的是厂里的普工,如果不合法我该怎么争取自己的权益?急求,在线等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9
第一点,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点,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点,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综上,你的这种情况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合同上写的,不代表合法。
你先协商解决。他们不同意,你就去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他们。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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