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之后能考第二学位么?

我大学毕业已经三年了,由于大学时候获得的是工科的学位,很想再学点社会和经济方面的知识,最好能再拿个学位。

不知道要怎么报名,怎么考试,要考多少科目,要用多少时间?
如能指教,不胜感激。

注:我是福建的。

可以。

报考条件:

1、普通高等院校已经获得学位的毕业生及在职人员。

2、经过入学考试,考试合格后可直接入学。

3、经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在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课程的考试后,即可取得大学本科的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4、考试科目:语文、英语。

5、考试范围:语文为大学语文,难度相当于高考水平;英语考试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水平,不考听力。

考生登录该校本科招生网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报名资料。学费以及其他信息根据报考院校决定。学习时间一般是2年。

扩展资料:

对于第二学士学位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甚至有一些高等院没有第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却欺骗考生报考,亦有些高等院校以自考成考方式获得的第二个学位与”第二学士学位“混淆。

同样要注意,一些高等院校的辅修二学位并不等于第二学士学位。所以若确定是否为招考院校,首先应当在教育部官网公开信息中查询第二学士学位院校,其次到各高校学位办咨询。

另根据《中国教育报》2014年7月17日报道:“记者从教育部提供的一份“第二学士学位布点数”资料中发现,目前全国361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点。”

“大部分为应用类热门专业,且在工商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软件工程等专业上较为集中。”“共有81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涵盖9个学科门类,工学、管理学和法学三大类占67.9%。”(《中国教育报》2014-7-17第五版《第二学士学位的自由“破冰”》第31、46自然段)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第二学位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9-20
可以。本科毕业后可以参加成考或者自考,网络教育进修第二学历。毕业后如果符合申请学位的条件,可以获得第二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生所攻读的专业,原则上应是学校现设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如设置新的专业,应按规定先履行专业审批手续。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含实行学位制度以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在职人员)。也可以根据国家的特殊需要,招收少量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含按学分制提前完成学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均须本人自愿(在职人员报考,要经过本单位的批准),并经过必要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考试、考核的内容,应是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招生考试及录取工作,目前可根据各专业的办学规模,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有的专业可以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有的也可以由省、市教育部门或招生学校自行组织。
第2个回答  2008-07-20
第二学位

第二学士位是经批准设立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高校,按照招生计划,经统一考试后录取进校学习的一种培养方式,学制两年,学习合格可获得第二个学士学位。

我国于1984年开始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当时经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教委批准,少数高校试办了第二学士学位班,其目的是为尽快培养出一批国家急需的知识面宽、跨学科的高层专门人才,与培养研究生的方式相辅相成,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招生对象

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也可根据国家需要,招收少量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其中包括按学分制提前完成学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

·报考与录取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均须本人自愿(在职人员报告,要经本单位批准),并经过必要的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考核,择优录取。每年的报名时间约在11月前后,考试时间约为1月~4月,由各学校自行灵活安排,与研究生的报考基本一致。考试的内容除了必要的数学、政治外,应是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主要基础课程。录取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标准及其它待遇,按照硕士研究生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位授予

第二学士学位修业年限一般为两年。根据我国学位条例中规定的十个学科门类(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凡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拿到学士学位证书,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如果国家有特殊需要,经教委批准,在同一学科门类中,修完一个专业获得学士学位后,再攻读第二个本科专业,完成要求,成绩合格者,也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高教改革中,为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拓宽知识面,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的学生,不能按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对待,不得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在学习期间没有按规定完成学习任务,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肄业、结业证明。

·毕业与分配

在校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可获得由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但须在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

获得第二学位者,原则上根据国家需要,按第二专业分配工作。在职人员修业期满不论是否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均回原单位安排工作。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后工作起点工资与研究生毕业工资待遇相同;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毕业生对待。若在校期间由于种种原因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属在校的,按第一学士学位专业毕业分配;属在职人员,仍回原单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科学士学位编号规定
(学位证书编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05年8月25日下发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学位证书编号方式调整如下:

一、普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证书(以下简称三级学位证书)编号调整为16位数: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学士为4;第七至第十位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如:2006年为2006;后六位为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位人员的顺序号码。
例1:1048632006000001
1048642006000001----(这是国家统招大学本科的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国家教育部已经备案,在其网站上可以查到)
二、普通学士学位中的“双学位”和“第二学位”证书,分别在第十一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S”和“E”加以区别,其余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总位数为16位。
例2:1048642006S00001----(这是双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是各高校自编的,在国家教育部没有备案,查不到,是‘黑户’,并且没有单独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与之对应,相当于废纸)
1048642006E00001----(这是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的编号,国家教育部有其备案,并且发放有单独的第二学位的毕业证与之对应,在事业单位享受研究生待遇)

三、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所获学位证书,在起始位置加“C”,与普通学士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其后续编号为16位数。
例3:C1048642006000001。
自考生所获学位证书,第十一位用汉语拼音字母“Z”标明,其余与成人学士学位相同。总位数为17位。
例4:C1048642006Z00001
四、专业学位证书编号位置印有汉语拼音缩写的“Z”字样,其后续编号改为16位数。除第十一位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用一个汉语拼音字母加以区别外,其余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方式相同。具体字母为:
法律硕士(F)、教育硕士(Y)、工程硕士(C)、建筑学硕士和学士(J)、农业推广硕士(A)、兽医博士和硕士(B)、临床医学博士和硕士(L)、口腔医学博士和硕士(D)、公共卫生硕士(G)、公共管理硕士(E)、工商管理硕士(S)、工商管理硕士EMBA(I)、会计硕士(K)
例5:Z1048632006F00001
五、攻读两课教师、中职教师、高校教师所获取的硕士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Q”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别,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硕士学位证书编号相同。
例6:Q1048632006000001
六、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T”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相同。总位数为17位。
例7:T1048632006000001
七、来华留学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的编号,在起始位置用“L”与其他学位证书加以区分,后续编号方式与普通三级学位证书编号相同。总位数为17位。
例8:L1048632006000001
以上学位证书编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届时,我办其它关于学位证书编号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内容,自行废止。因学位证书编号变更所引起的有关学位证书登记上网数据库信息的变化,详见关于学位上网工作的文件。
第3个回答  2008-07-20
建议修英语
六、第二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二年。具体修业时间和教学计划,由承担培养任务的学校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核定。修业年限确定后,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更改。

七、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必须保证教育质量。对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不论是在校生,还是在职人员,在教学上都要严格要求,必须依照教学要求,学完规定课程,不得迁就和随意降低标准。

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凡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资格者,即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凡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亦不实行留级制度,可发肄业、结业证明。

对于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生,如发现有学习困难,无能力完成学业或表现不好的,学校可以取消其攻读第二学士学位的资格。同时也允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申请中途终止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习。被取消资格的及中途终止学习的学生,属在校生的,按第一学士学位专业毕业分配,属在职人员的,仍回原单位工作。

八、在校生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原则上应根据国家需要,按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分配工作。在职人员攻读第二学士学位,修业期满,不论是否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均回原单位安排工作。

凡学习期满,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毕业工作后起点工资与研究生班毕业生工资待遇相同;未获得第二学士学位者,仍按本科毕业生对待。

九、经国家教委批准,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的攻读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其所需经费按学校隶属关系和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研究生班的经费标准及其他待遇,分别在中央和地方的教育事业费中开支。

在校期间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及其他待遇,按照硕士研究生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在规定学习期限内的书籍补助费,每生每年为30元。

十、第二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仍按现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由学校制定颁发。但须在证书中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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