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犯罪是一种犯罪形态,是指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一种或数种罪。三人以上有组织,重要成员基本固定,有明显首要分子,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一种或者多种有预谋的犯罪活动属于集团犯罪。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的全部罪行定罪处罚。团伙犯罪一般属于恶劣情节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团伙寻衅滋事是否严重,要根据寻衅滋事的严重程度来判断,如果不够成犯罪,但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就应当承担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就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在团伙犯罪中相关人员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主要还是根据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及角色来确定其罪行的轻重,对于起主导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是采用从重处罚原则,对于起次要作用的或者胁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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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扩展资料:
一、《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典型案例:温珂恶势力团伙: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称霸一方。
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该案为黑龙江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全省通报的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伙同黄立明、王松园等人在哈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8号金宝利KTV因与被害人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发生口角,将马某殴打致死。
同时,查明温珂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或无业人员,自2008年2月开始纠集在一起,为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购置管制刀具、镐把等作案凶器。
在平房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4项罪名。2010年9月20日,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
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死刑原判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温珂家属委托谢通祥律师辩护,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诸多有利于温珂的辩护意见。
于2013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复196007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不核准温珂的死刑。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寻衅滋事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读音:xún xìn zī shì
寻:
找,搜求。
2. 古代的长度单位(一寻等于八尺)。
衅
1. 古代用牲畜的血涂器物的缝隙。
2. 缝隙,感情上的裂痕,争端 。
3. 以香熏身。
滋
1. 生出,长 。
2. 增益,加多 。
3. 汁液,润泽 。
4. 味道 。
5. 喷射。
6. 浊。
事
1. 自然界和社会中的现象和活动。
2. 变故。
3. 职业。
4. 关系和责任。
5. 办法。
6. 做,治。
7. 服侍
扩展资料: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参考资料:寻衅滋事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