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下提前辞职,有关违约金的问题

08年5月合同到期,公司找我续签。有一条这样规定的: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甲方与乙方协商不一致的,因乙方原因,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向加方支付违约金为解除劳动合同前6个月的薪酬总额(税前)。

请问如果我提前三十天是不是还要支付阿?我一个月税前才2000,6个月是不是太多了!

第1个回答  2008-07-24
根据《劳动合同法》,只有两种情况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第一,竞业禁止条款,一般适用于掌握单位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人员;第二,单位对员工进行了职业培训,就培训费部分可以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约定的违约金均无效。就是说,无论你签不签,这一条都没有意义,所以无需为此感到任何困扰。
第2个回答  2008-07-24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可以向辞职员工要求违约金。除非有岗前培训的,或者从事商业秘密的。
第3个回答  2008-07-24
打148。 或660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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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08-07-24
到当地的劳动局咨询一下,各地的理解和执行五花八门,不一样,权威还是劳动仲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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