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地税局规定企业在正常税务申报例征期内必须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我们是一家只有7个人的小私企,没有成立过工会,为什么还要缴纳工会经费?
这是由于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拨交的经费。
工会经费为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会员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交纳的会费;工会举办的事业的收入;行政方面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拨交的经费;各级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的补助。在基层工会,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群众活动和事业方面、工会建设方面和工会行政工作方面,在县以上工会,工会经费开支范围还包括有国际活动方面和基本建设方面。
另外,工会经费开支还包括基层工会上交经费和县以上工会对下级工会补助支出两个方面。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査同级工会组织的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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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的相关要求:
1、坚持经费独立管理原则,要独立建立银行账户,实行单独核算。根据审定的预算,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管财务主席“一支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职工教育和职工群众活动方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会经费
对于工会经费是否缴纳的问题,
《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没有派员指导组建工会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工会筹备金。而中华总工会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也无筹备金的制度。
2014年7月3日中华全国总工办发〔2014〕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关于对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总工办发{2004}29号):对于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0月22日通过))三十七条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关于对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及《中国工会章程》对筹备金的缴纳虽有明确规定,但也不属于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规范性的效力。
北京、江苏、四川等地对筹备金的缴纳都有地方性的规定,在这些有具体规定的地区遵照地方性规定,但是既然工会筹备金是筹建工会的准备,筹备金缴纳也要建立在企业是否应当建立工会的基础上,若自身并未达到建立工会的规模或条件,
企业也不愿意单独或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则不需要缴纳;若地区没有相应的规定,仅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关于对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要求企业缴纳没有法律依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十条规定:阻扰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扰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因此,具备设立工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建立工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和指导筹建工会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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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第十条规定:企业、企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没有派员指导组建工会的,企业可以拒绝缴纳工会筹备金。而中华总工会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也无筹备金的制度。
2014年7月3日中华全国总工办发〔2014〕2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关于对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中规定(总工办发{2004}29号):对于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10月22日通过))三十七条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关于对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及《中国工会章程》对筹备金的缴纳虽有明确规定,但也不属于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性、规范性的效力。
北京、江苏、四川等地对筹备金的缴纳都有地方性的规定,在这些有具体规定的地区遵照地方性规定,但是既然工会筹备金是筹建工会的准备,筹备金缴纳也要建立在企业是否应当建立工会的基础上,若自身并未达到建立工会的规模或条件,
企业也不愿意单独或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则不需要缴纳;若地区没有相应的规定,仅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在关于对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及《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要求企业缴纳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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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五十条规定:阻扰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扰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因此,具备设立工会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建立工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和指导筹建工会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会经费